近日,网传“陕西一女干部用法院监督员身份帮放贷丈夫出庭讨债”相关信息,安康中院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对网络信息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情况 网络信息涉原告张某洪诉被告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薛某连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经旬阳法院审理,于 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陕092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1.被告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洪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驳回原告张某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提起上诉。安康中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 (2019)陕09 民终7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终审后,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洪一审诉讼请求或指令安康中院再审。陕西高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陕民申1616 号民事裁定:驳回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的再审申请。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洪于 2020 年1月3日向旬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已执行到位 1490804.01 元,该案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二、关于汪某娥作为原告张某洪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本案审理时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汪某娥作为原告张某洪的妻子,以张某洪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廉政监督员是人民法院为了加强社会监督,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以及基层群众中按照一定组织程序聘请、对所聘法院进行监督的外部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人员范围。汪某娥作为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接受其丈夫张某洪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一审判决书未在互联网公布的问题 经查,本案一审宣判后,因被告旬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提起上诉,判决尚未生效,不能上网公布。二审判决生效后,因一审法院工作失误,未及时公布一审判决书。此次经网络监督发现该问题后,安康中院责成一审法院按规定在互联网公布一审判决书,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依规处理。 公布的二审判决书虽已包含一审判决书的认定事实和裁判结果,但一审判决书未及时公布,引起了当事人、部分媒体和网友的质疑,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安康两级法院将以此为戒,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加强审判监督管理,规范司法公开,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安康法院工作的关注、监督和支持。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汪某娥照片 图源安康中院
近日,有网友报料称,陕西一女干部在法律监督员身份存续期间,出庭其丈夫民间借贷案,追讨金额百万余元。判决之后,旬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公开,仅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的二审判决书。
根据网传举报信息,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担任干部多年的张某洪在当地向个人、企业放贷千万元。在其中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某洪的妻子汪某娥,以一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值得一提的是,她的另一重身份是安康中院“廉政监督员”。
银行干部放贷是否违规?作为法院的“廉政监督员”,汪某娥能参与丈夫案件吗?
此前,张某洪回应记者称,网上报道不属实,“这个问题经过公安、检察院和纪委,已经做出了处理结果。”而其妻汪某娥并未作出答复。
7月18日,安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罗晓君回复记者称,情况已了解,正在调查中。“如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规情况,我们会发布调查结果。”
“廉政监督员”被控未回避特殊身份出庭
据多名安康市民反映,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担任干部的张某洪在当地向个人、企业放贷千万元。而为赚取放贷获得的高额利息,其妻子——时任安康中院“廉政监督员”的汪某娥,出庭帮助丈夫“合法”追债。有网友曝光了其涉及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细节。
两人似乎做起了“我放贷、你讨债”的“生意经”。
事情真相到底是怎样的?
7月18日,记者联系到网传的借贷纠纷案中当事人之一——被告方旬阳某公司法人代表张磊。他告诉记者,自己所在公司和张某洪此前因业务问题,被对方起诉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张磊向记者出示的一审“(2019)陕092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系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所作判决。其中,确有汪某娥作为丈夫张某洪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的表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张某洪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这份判决书并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案件信息。
随后,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仅有一份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的“(2019)陕09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二审判决,判决书中提到了张某洪向旬阳某公司放贷700万元的情况。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安康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旬阳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作为被借贷一方,一、二审败诉后,他们公司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书,提出再审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其后来才得知一审开庭时,向他们讨债的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居然是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
根据安康中院公开发布的表述:“廉政监督员”是对“安康中院各方面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
既然要进行监督,参与与自身关系密切的诉讼自然需要避嫌。
“一审时律师代表公司作为被告方出庭,对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不知晓。” 一审被告方再审代理律师指出,在审理判决过程中,法院并未严格审查,原告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对一审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此,潮新闻记者也致电了张某洪和汪某娥求证,但电话并未接通。此前,张某洪回复顶端新闻记者称,网上报道不属实,“这个问题经过公安、检察院和纪委,已经做出了处理结果,已经结案了。”随后记者致电汪某娥,电话一直没有接通,对方也未就记者的采访短信回复。
纪委回应:已知晓,正在调查中
据公开资料显示,汪某娥现任民盟安康市委会主委,于2017年年底担任安康中院“廉政监督员”一职。
安康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在2017年11月24日发布文章显示,汪某娥从当时的安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手中接过了廉政监督员聘书。
这一天上午,安康中院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议,聘请20名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廉政监督员,对“安康中院各方面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
一直到2022年10月,汪某娥仍以此身份参加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会议并发言。
汪某娥于2017年年底被聘为“廉政监督员” 图源安康中院
而据群众反映,其丈夫张某洪的身份则为——农行安康分行一领导干部。
有市民提出疑问,作为公职人员,张某洪能否参与民间放贷?参与放贷的资金从何而来?
记者注意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7月18日,记者致电了安康市纪委监委驻安康中院纪检监察组组长、院党组成员闵远平求证此事。在听说来意后,他表示自己正有事情忙,便立刻挂断电话。
随后,记者向安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罗晓君询问此事。他表示,情况已了解,正在调查中。“如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规情况,我们会发布调查结果。”
另外,在这起案件中蹊跷的一点是,作为法院的监督者,汪某娥直接出庭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影响了法庭的公正裁判?为何有汪某娥出庭的一审判决文书未公开,反观她没有参加的二审判决裁判文书就可以公开,出现“同一案不同公布结果”的情形?
记者也就此致电并发短信给安康市中院院长刘某和政治部主任罗某,但截至发稿前,对方未予回应。
记者将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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