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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女子在银行存款1310万,取钱时被告知:钱帮你投资买黄金了
2023-01-20 15:49:11 本文来源:卿爱朗读者

辽宁,瓦房店。于女士在银行存了1310万定期,取钱时被告知取不出来。柜员称:有人替你买黄金了,于女士不能接受,于是报了警!于女士是做服装生意的,挣了一千多万,为了安全起见也为了挣利息,她将这笔钱存入了自己信任的存款行。后来于女士想投资其他生意,想把钱都取出来用做周转,取款前她联系了客户经理孙某。到营业厅之后,孙某让其他柜员为于女士办理取款手续,而她一直给孙女士推销黄金制品被拒绝。在办完了取款手续之后于女士却一直拿不到钱,一上午她问了好几次,柜员总回答说因为她取的是大额存款,需要从其他行调取,让她耐心的等。一直到了中午,于女士还是没取到钱,柜员还在敷衍她,她终于察觉到不对劲,随后她找到孙某,而孙某的话让于女士非常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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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告诉他,钱暂时取不出来了,这笔钱被她用来买黄金投资了。孙女士质问:钱是我的,你为什么不经过我的同意就动用了我的钱,你有什么权利这么做!孙某称:投资黄金也是为了赚钱,于女士见取不到钱,便要孙某把买黄金投资的凭证给她,或者是把存款还给他。但孙某只给于女士手写了一份黄金制品的清单,和一份承诺书,并承诺月底将存款归还女士。虽然拿到了承诺书,但孙女士越来越不踏实,毕竟这不是一笔小钱,是自己多年积攒的家底,一旦出事自己无法向家人交代。对孙某的反常行为,心存疑虑的于女士越想越怕,于是报了警,民警很快赶到,经过调查,结果令人震惊。原来给她办理业务的孙某,曾挪用客户3000多万元的巨额存款,用于还债和消费。再给于女士办理取款时,她又故伎重演,授意其他柜员故意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同时将她的1310万元转到了其他账户,目的是为了用于女士的这笔钱偿还其他人的债务,然后对于女士说她的钱用于买了黄金投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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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被抓后经调查,孙某用同样的手段还转走了其他两位储户的两笔大额存款,一笔是3000万元,一笔是200万元,都被孙某用来还自己的债务和消费了。孙某被抓后承认,自己利用在该行的工作之便,以帮助客户理财为由,骗取了储户宋某的3000万元。案发前,宋某正逼着孙某还钱,因害怕东窗事发,孙某又将另一个客户的钱盗取,用于偿还了宋某的1818万元,还欠宋某2182万元。于女士来取钱,孙某想用于女士的钱来偿还宋某的债务,没想到于女士报警,孙某被抓,那么孙女士的钱又该向谁讨要。一、孙某利用工作之便,盗取客户的大额资金,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怎样认定呢?1、孙某利用工作之便,大量盗取储户的存款,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刑法》第246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孙某作为该行的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将储户的存款转进自己的账户,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律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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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孙某还涉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孙某将于女士的1310万元存款私自转入自己的账户,其对于女士隐瞒了真相,虚构了将这笔钱买黄金投资的事实,骗取了于女士的1310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到本案,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孙某以盗窃罪、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二、于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该行赔偿?1、于女士要求该行归还自己的存款无果,将该行起诉,要求归还自己的1310万存款及利息。于女士办理存取款,孙某作为工作人员,为储户办理业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其行为代表的是该行,所以该行应当对孙某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该行支付于女士本金和利息后,可以向孙某追偿。2、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于女士与该行形成的存款合同关系,只约束于女士与该行,职员出现问题,应按照该行与职员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和于女士没关系。所以该行理应归还于女士的存款,于女士要求该行归还自己的存款也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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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驳回了于女士的诉求?1、经审理,一审判决孙某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但因为孙某不服提起上诉,所以案子的刑事责任还没有生效。于女士起诉该行属于民事,就要等孙某的刑事责任判定后,法院才会受理。孙某上诉后,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目前该案件还没有结果,于女士要想拿回自己的钱还遥遥无期。银行职员盗取储户存款供自己挥霍,储户四年拿不回自己钱。您对这样的事有哪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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