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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临渭区人民的法官岂能变成原告的保安?
2024-01-23 10:02:14 本文来源:都市头条

渭南市临渭区村民王亚娟,自己一桩离婚财产分割官司,历经20马拉松诉讼,法院案子结了,可是当事人王亚娟事未了。王亚娟说婚姻中自己是无过错方,可是她和仅一岁的女儿却被夫家赶出家门!为此,她多年来一直维权,她相信公平、正义自在人心,但是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自己维权屡遭乌龙。

事情还要从19994说起,王亚娟被前夫芦增宪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双方同意离婚,自愿达成协议。其中关于共同财产北边一间通前至后归原告芦增宪所有;三间平房、三间门房、南边两间通前至后等家具归被告王亚娟所有。

对此,当时参与审理此案的刘建民法官说,芦增宪起诉王亚娟离婚,王亚娟属于无过错方,法院原本不支持离婚。半年后,芦增宪再次起诉离婚,双方事前已经达成离婚协议条件,也就是他们离婚协议书所指内容。其次,这是个离婚案子,离婚的主体是芦增宪和王亚娟,离婚协议书中分给芦增宪父母的房产现在分给芦增宪,芦增宪和他父母是一个整体,此案程序合法,(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具有法律效力。

    可是20003月底,距离王亚娟、芦增宪协议离婚将近一年,芦增宪以(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在房产处理中有违反法律为由,向临渭区法院申请再审。渭南临渭区人民的法官岂能变成原告的保安?

该案卷宗显示:原告芦增宪称自己采取了欺骗手段,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将父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亦在办案过程中未经核查,造成处理失误,无法执行,遂要求再审。

临渭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姻基础差,加之婚后互不理解,调解离婚是正确的。但在处理房产中将已分家析产属于父母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又进行分割,于理不通,应予纠正。为体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处理离婚案件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精神,在处理财产时对被告王亚娟应予适当照顾。(2000)临民再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四、五及第三条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部分;2.撤销(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中的房产部分;3.芦相荣1997年分给芦增宪、王亚娟后边房、南边一间平房,归芦增宪所有,由芦增宪分给王亚娟10000元,王亚娟搬出居住,以后互不再纠。

渭南临渭区法院突如其来的判决,让王亚娟精神恍惚,她怎么也想不通:在离婚官司中她是无过错方,她和女儿怎么就净身出户被赶出家门了呢? 渭南临渭区人民法官判案岂能像考烧饼?

王亚娟说,有一段时间渭南临渭区人民法院阳郭法庭设在她闫村镇街道原来的家里,芦增宪“近水楼台先得月”,直接影响了2000)临民再字第05号民事判决结果,她认为这和她打不赢官司有直接关系。她觉得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法官,咋就成了芦增宪他家的保安,她很崩溃无奈,这是法治的悲哀!

贺汉刚(王亚娟的现任丈夫)说作为家人,他深刻感受到妻子在这起离婚官司中经历的苦和折磨,他无条件支持妻子维权!

“王亚娟前夫的家人为达到赶走她们母女的目的,让身患癌症的堂兄到家里闹事,对王亚娟母女非打即骂。最为严重一次是,怀孕7个多月的王亚娟被堂兄一脚踢在肚子上,直接导致王亚娟早产,在床上足足躺了四个多月。这期间,我每天要出去打工挣钱养家,照顾妻儿的工作就落在80多岁的祖母身上。但是祸不单行,年迈的祖母不小心摔倒在台阶上骨折,在床上躺了3个月后离世,我太亏欠老祖母”

贺汗刚夫妇说,这起官司打了多年,心中一口郁结之气难出,最早时生活窘迫,东奔西走,靠做小生意,卖凉皮赚取生活必需的开支,供孩子学费、打官司费用!20多年下来,对方为霸占房产可谓不择手段,什么为离婚采取了欺骗手段、分家协议、老人遗嘱等,目的就是不给房产。王亚娟,该房产是她和芦增宪结婚后所建,其父母未出资,这一事实,有一审法院与芦增宪父母谈话为证。芦家分家清单早于离婚协议的时间,离婚时,芦增宪父母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见证!证明芦增宪父母是认可离婚协议内容的。签字时芦增宪父母为何不提分家协议?法官到家里调查时,为什么也不提?芦增宪一家子把法律当儿戏呢?可法院竟然都采信了芦增宪每次提供的证据?因为法庭设在芦增宪家,报恩呢?

王亚娟的离婚案子历经20年,兜兜转转多次判决,房产还是没要回来。可以说耗费了贺汗刚、王亚娟大半生的心血,除却心中的那份不平,坚持要个公平正义的情节外,这场房产争夺战还向我们司法拷问了什么?渭南临渭区人民的法官岂能变成原告的保安?

最高院要求法律文书的表达要求准确。书写时,要保证语言的表达准确、简练,用词恰当,行文逻辑清晰,措辞得当。请问表达要求准确的1999)临阳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为何会被推翻?是刘建民法官不懂法?还是法官成为了芦家保安?王亚娟百思不得其解,请最高院院长张军给出网民答案。渭南临渭区人民的法官岂能变成原告的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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