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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法官郭晓赟、张梅芝、刘丹琼:何苦要近乎疯狂的枉法裁判呢?
2023-05-06 10:59:24 本文来源: 司法观察与评论

老百姓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惟一能作的,就是给法官证据,法官给当事人事实;当事人给法官请求权基础,法官在整个法域中找出认定案件事实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自己找出的法源,依法作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而结案。如果法官无证定案,胡乱认定案件事实,将“有”认定为“无”,将“A”认定为“B”而枉法裁判,在当下诉讼“走程序”,审级在“空转”的司法现实或惯例下,法官敲下的很难是正义,或许是对善良的敲诈,更可能是司法大屠杀之类的人间灾难!

窥斑见豹,从宁夏高院(2022)宁民申1832号案可以想像出如下场景:由于欠缺作风正派、法律业务精湛、职业道德操守良好的合格法官,打官司不能依法获得质优价廉的的司法公共产品,打官司极有可能一趟趟空跑,一件件空转,程序走完了,心也伤透了,钱也花干了,得到的却是“司法二次伤害”、“司法三次伤害”!好可怜啊,善良的宁夏人民!

 

宁夏高院法官郭晓赟、张梅芝、刘丹琼枉法裁判近乎丧心病狂(R1

宁夏高院(2022)宁民申1832号案,案情简单明了,《总承包合同》第22条“合同价款的支付”第1款第4项约定的融资款2.23亿元付款条件——“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结束”,整个案件就查清这一个事实,案结事了!作为法官,查清这么一个案件事实,有那么难吗?本案审理结果告诉善良的人们,法官依法判案,“真难”,相当得难!难倒了三波法官!而枉法裁判,太容易了,没有什么后果与成本!还可以“带病提拔”!即如一位行为经济学家所言,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枉法裁判背后都是司法腐败,行贿受贿,哪位法官冒着坐牢的风险无缘无故的去枉法裁判呢?因受贿而枉法裁判,行贿方得利了,捂都捂不住,怎么可能告发呢?通过查处枉法裁判就能令行贿受贿案曝露,反过来,又能扼制枉法裁判!也许,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又如一位退休的法官说,现在的年轻法官,哥们意气特重,干正事胆子特别小,相互受贿枉法裁判胆子特大!我办理的案子,你找我,你得打点一些“人情费”,反之亦然,久之,相互勾连,抱团腐败!一旦有金钱关系在里面,哪怕是天大的冤案,也很难纠正!甚至一些法院院长等领导还会以保护法院名誉,保护干部之类的由头,不解决错案,却解决不服错案结果,维护人间正义的当事人,有意无意间为司法腐败保驾护航!

宁夏高院法官郭晓赟、张梅芝、刘丹琼在审判(2022)宁民申1832号时,抛弃证据与事实,玷污法律与常识,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结束”这一标的事实,抛到九霄云外,一会儿判决调试合格了(合同没有约定),一会儿判决竣工验收了(安装工程的),一会儿判决机组移交了(没有启委会成员签名),发电3亿多度了,就是找不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结束”的事实证据,于是,一拍脑袋:“嗨,机组都能发电了,你咋就不付款呢?!”枉法裁判就诞生了!司法大屠杀开始了!

由于郭晓赟、张梅芝、刘丹琼在(2022)宁民申1832号案中的枉法裁判行为,给控告人造成近3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当依法追究其枉法裁判罪刑事责任,被宁夏兴尔泰兴达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兴尔泰公司)提告。

据控告书称,2014年兴尔泰公司与山东恒力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恒力公司)签订电厂建设《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合同),合同约定由恒力公司以EPC交钥匙的形式建设电厂,合同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械设备行纪(采购)合同、机械设备承揽(安装)合同、员工技术培训合同等5个合同关系。这5个法律关系合同总价款4.46亿元,2.23亿进度款,由兴尔泰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支付给恒力公司,2.23亿元为恒力公司融资款,机组整套启动满负荷连续不间断运行168小时(7天)结束后,分4次在三年内支付完毕。

合同签订后,在土建工程尚未完工,既未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架构工程、环保配套工程等进行验收,又未对土建施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对设备安装,也未经宁夏特检院检测报告就违规开机调试,始终过不了整套启动“满负荷”调试这道坎!而只能达到“带负荷”,为此,双方2019年形成1910日、62日、719日三个《会议纪要》,其中,1910日的《会议纪要》明确证明,1#机组始终不符合开机调试条件,一直未予开启调试,为此,“共同确认在2019131日前完成1#2#机组的168h试运行调试工作”。62日、719日的《会议纪要》,商讨如何把没有建设的环保设施等尽快完工,尽快把不合格设备修理、更换,相关费用先由兴尔泰公司垫付,竣工验收后在结算时一并扣除,尽快提交资料以通过宁夏特检院检测报告,相约恒力公司在2019815日前提交资料给兴尔泰公司,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环保验收、安全验收、质检验收”等验收工作。而这两个《会议纪要》被中卫中院(2020)宁05民初26号案以无恒力公司签名为由“不予采信”,其中,719日的《会议纪要》签名页被法官毁灭而卷宗中全无。

安装单位迪尔公司得知恒力公司未经第三方检测就开机调试,便于201944日给恒力公司《工程联系单》,函称没有经过第三方检测,开机调试违法,声明自己免责。

由于恒力公司的调试,始终未能冲过168小时满负荷调试(须不停机连续满运行7天),更未进入满负荷连续运行168小时的试运验收,付款条件始终不成就。202015日恒力公司利用捏造主体、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而成的、“验收意见”空白的20192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20192262份“总包单位查验意见”、“建设单位查验意见”空白的《机组整套启动168h带负荷调试合格签证单》、20192262份启委会成员名单、启委会意见、启委会成员签名全部空白的《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撤场兴诉!原审法院一错再错,永不认错,更不改错!使得再审流于形式。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一审本诉的诉讼标的是总承包合同价款支付法律关系,反诉的诉讼标的是总承包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法律关系。

《总承包合同》第22条“合同价款的支付”第1款第4项融资款2.23亿元第一笔“在工程168小时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给乙方”,分3年内分4次本息付完,据此,本诉诉讼标的项下的付款条件“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机组整套启动,所有发电系统进入满负荷状态,连续运行7天)结束”,这是一个书面的要式法律行为,整个本诉事实就这么一个,这就是债的履行期的确定,拿出“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结束”的书面证据,债的履行期到了,债务人该履行债务了,案结事了!

《总承包合同》第27条“竣工验收”第1款“整套启动试运(168小时)验收,执行《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等规定,整套启动试运应按照调试方案在甲方监督下进行。”据此,“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结束”是一个书面要式法律行为,决议主体为启动验收委员会,通过的条件为启委会作出试运各项指标合格并宣布试运结束,然后启委会各成员和试运总指挥签名确认,付款条件成就,兴尔泰公司开始付款。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试运合格的恒力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拿出合同约定的启委会成员和试运总指挥签名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结束的书面文件,恒力公司的举证责任完成。

《总承包合同》第27条“竣工验收”第4款“机组移交,甲方应在机组通过整套启运后15天内与乙方共同签署机组移交证书。机组移交证书中所依据的整套启动试运通过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相应机组的实际完工日期。”本条是一个“完工日期”的确定,“整套启动试运通过之日”即为“实际完工日期”。

据上,根据《总承包合同》第22条“合同价款的支付”第1款第4项约定的融资款2.23亿元付款始期,与第27条第4款约定的完工日期,都是同一个条件或日期——“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结束”。就这么简单的标的事实,郭晓赟、张梅芝、刘丹琼却永远不想查清楚!仿佛故意在躲藏这一诉讼标的事实!

反诉的诉讼标的合同无效后,双方返还收到对方的履行,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返还,有过错的,赔偿对方损失,互有过错的,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然后过错相抵,法官有个前置程序,必须向当事人释明,如果返还范围能够确定的,可以一次性判决,不能确定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规定得非常清楚的内容,就这么简单的一个案件,作为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完全不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审判,根本不予理会当事人约定的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合格这一要式法律行为的有无!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643号、(2022)宁民申1832民事裁判,完全不是在依法审判,而是根据法外因素或利益在枉法审判,法律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当事人明确而具体的合同约定,代理人苦口婆心辩护与解释,完全不予审酌!甚至达到不可理喻程度!

本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等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上列被控告人对本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补充事实理由)》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到第(八)项、第二条第(三)项到第(六)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条事实与理由、法律适用等故意颠倒黑白,作出枉法裁判,严重侵害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严重侵害当事人正当、合法的财产权益,直接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其行为构成枉法裁判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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